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原審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元224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原審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元224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115年度朴小字第11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楊豐隆被告涂德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岡小字第302號原告景秀芝被告蔡智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告鄭淵繼訴訟代理人鄭耀宗被告盧文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8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年度港小字第12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政信訴訟代理人鄭卉珺被告林秀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63號原告黃致閔被告謝昱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屬有據。
115年度朴簡字第16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郭逸斌被告蘇育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自應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視為損害賠償之總額,原告自不得再行請求遲延取得房屋所受之另行給付房屋租金損害,此部分自無理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給付A02損害賠償,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8號聲請人花政揚相對人徐淳娸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五、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本件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金錢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繕本於114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店小卷第39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被上訴人林玉春許斐晴許哲瑜陳進財李蓮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