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3、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
3、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業如前述,然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⑷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3、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等相關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4.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顯見系爭廠房在聯勤總司令部興建之初,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並非同屬一人,自無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之適用。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依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顯然不利於被告,另連續犯、牽連犯、定應執行刑亦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㈣綜上所述,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⒏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等並未較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⑷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
分別有上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依法追訴處罰,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惟依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處遇之認定再犯之起算時點,係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為起算時點
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㈣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
㈤綜合上述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除非屬法律變更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部分外,其餘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刑罰金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王世忠,惟就是否必減輕其刑之不利程度顯應逾越罰金刑之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整體而論較不利於被告王世忠,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而抗告人所辯上開情節,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例意旨,自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本非該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
月確定等情,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