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是被告蔡馨瑩傷害被告王月汝之行為,顯非出於正當防衛之目的,自不得阻卻違法。
,是被告蔡馨瑩傷害被告王月汝之行為,顯非出於正當防衛之目的,自不得阻卻違法。
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均無由成立正當防衛。
倘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加害或挑釁之意思,主動侵入他人住處並發動攻擊,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訴外人余月娥日前遭原告性騷擾,而於上開時、地詢問原告為何對訴外人余月娥性騷擾,原告旋即將被告推倒在地,並持續攻擊被告,被告僅係正當防衛而抓住原告之雙手
⒊被告雖主張告訴人先動手,其係正當防衛,及告訴人傷害不是被告造成云云,因依上開原審勘驗筆錄內容,可知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係被告先行對告訴人為傷害犯行,又告訴人於113年
式攻擊楊程鈞,被告就拿西瓜刀揮砍我2刀,我頭上的傷疤就是被告揮砍的傷等語(見偵9449卷㈢第20頁)互核以觀,可知當時被告係主動攻擊楊程鈞等2人,被告所為與正當防衛
⒉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無違反任何注意義務;⑶本案發生之緣由係被告與一名暱稱「大榮」之人發生爭執,被告實為本案之被害人,在衝突過程中均為遭毆打之一方,縱然認為被告有還手反制行為,也僅係正當防衛
然此非被告蔡雅安正受不法侵害或單純排除侵害之情形,況乎被告蔡雅安若僅係將口水抹回同案被告蔡儀婷的臉上,被告蔡雅安亦毋須以前開傷害犯行為之,是被告蔡雅安前揭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亦非正當防衛
然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被告口出前開言語、張貼本案文詞之時,均無任何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自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
而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必須檢驗是否有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倘行為人之行為,已該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為依法令之行為,即已阻卻違法,自係法之所許,難認係妨害他人
他選擇對中共的侵略行為視而不見,反而指責台灣政府的正當防衛政策,將中共的立場合理化,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安全。2.
惟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事發當下陳佑宏並未受傷,縱有受傷,亦係因陳佑宏自行騎車衝撞吳宏輝所致,吳宏輝並無過失,退步言之,吳宏輝所為係正當防衛
幼兒園帳戶之權責,是告訴人雖於本案發生之日確有自行拿取本案收費袋之行為,亦難認告訴人之行為有何不法所有意圖,該行為有何不法之侵害行為存在,被告爭搶本案收費袋之行為,自無構成正當防衛之餘地
㈡被告雖辯稱:我是被集體霸凌才自我保護,我是有理由的等語;辯護人則主張:請審酌本案有無正當防衛之空間等語。
又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所謂「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
四、本院查:㈠正當防衛部分⒈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
誤想防衛本非正當防衛,蓋其欠缺正當防衛要件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故誤想防衛不阻卻違法性,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實行者為違法行為,是否得以阻卻故意,因學說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所持理論的不
㈣被告A14之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