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4號判決
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民法184條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判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施俊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引民法184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98號判決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例如:民法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法第○條等)二、對何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請求之金額及證據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390號判決
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民法184條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59號判決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5日裁定原告應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及確認除被告洪碧洪外,是否有另一被告,而原告於補正陳報狀中陳述甲○○、彭嘉慧、彭富麟、彭昌盛、彭淑微、南投林區管理處依民法18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
為此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系爭161號房屋鐵皮屋頂施作費用60萬元、系爭杉木受潮毀損損失60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7號判決
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有新臺幣1,653,428元之損害,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另被告向原告表示買賣超過1年不會虧損,投資美金5萬元,每月可獲利美金2,000至3,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52號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故意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本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判決
葉○忠兼法定代理人郭○秀附民被告馮沛翎兼法定代理人馮忠亮同上居所兼法定代理人謝縈穎同上居所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7號),經原告依民法18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
四、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張政祥102萬元、張炳福70萬3,8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93號判決
為此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第227條、第24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155,600元,或給付修復工程瑕疵損害費用105,000元,及依民法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