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另原審認上訴人未符合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不得依時效取得系爭土地,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291號解釋並無牴觸。
是以,被告就系爭83年都市計畫案「不得供作住宅使用」之限制,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又原處分違法排除私校年資,致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對年資採計等事項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之意旨,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及人格權,原判決未予查明而遽認原處分屬合法
原告主張原處分依並無授權依據之大彎北段違規住宅裁處作業原則裁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亦無可採。
縱認上訴人聘兼職人員未踐行報備支援程序,有行政程序不完備之問題,依系爭健保合約第15條、第19條,被上訴人應予上訴人輔導或限期改善機會,而非逕行追扣,故被上訴人之追扣顯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年2月2日函核備之105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未設定限制租金最高上限及適當調整機制,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更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
之行政處分,始稱合法,從而原處分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即送達乙節,依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自屬欠缺法律依據而違反法律保留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1050006916號函其內容係屬土地徵收主管機關就徵收法令所為之個案解釋,並非解釋性行政規則,上訴人主張該函未經法律授權,被上訴人逕援引作為辦理一般徵收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
故「裁罰基準表」依據到案時間做為提高罰鍰之規定,悉數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得繼續使用,以免侵犯人民之財產權。
……」核屬執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程序之具體細節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自得為上訴人所援用。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