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原處分違法排除私校年資,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對年資採計事項屬法律保留事項之意旨,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人格權,而原判決悖於該解釋,且將「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
條第12款等規定,上訴人為該場所之管理權人,負有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行政責任,且78年7月31日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鈞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四)決議意旨,侵害抗告人之請願權、訴訟權及財產權,不但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等規定,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交通主管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肆、沒收部分:一、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之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
與原審法院認為「倘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規定包含裁罰基準之適用,間接違反前揭母法之授權範圍,更違反憲法第23條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之見解完全無涉。
又上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規定,就一般監獄與外役監受刑人之縮刑日數計算方式亦有不同,後者受刑人執行本刑未及三分之一即可報請假釋,即有子法逾越母法(刑法),抵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慮
使用;抑或主張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修正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1條至第24條等關於商業區規定,認83年計畫案、92年計畫案及105年計畫案違反法律保留
他自治條例之規範,並未有限制商業區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原處分逕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大彎北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裁處作業原則等規定為據,自有違法律保留
未涉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即判斷原處分無違誤云云,按法規既未明定或授權,卻單方任意修正新法重算退休所得之原處分,剝奪條件成就已退休有案人員的法定權益,有違法律保留
……」上開函係財政部基於中央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權責,就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所為之釋示,與前述規定無違,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逾越其權限,被上訴人自得援用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