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行政判決
主要理由略以:「……2.又消滅時效制度具消滅請求權之效果,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主要理由略以:「……2.又消滅時效制度具消滅請求權之效果,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於91年新增之立法意旨:「……二、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因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
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㈣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修正後服役條例並未限制施行前已退伍支領退伍金或結算單之人員辦理補繳基金費用併計軍校年資,且於行政院函請立院審議之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2008年9月四版第1刷,28頁參照)㈡系爭判決意旨違反立法者109年修法明示意旨,且自行創設訴訟條件,違反權力分立及法律保留原則: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
按上開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
裁處作業原則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處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誠信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明確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上開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權所訂定,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定,核其內容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又限制性等非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
,核上開補助辦法,乃係主管機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5項之授權所訂定,其規定內容明確,並無違反法律保留,亦無抵觸法律之規定,被告依法即應適用。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三、沒收部分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