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
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
條規定自明,是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但書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其中「他方」,依上說明,應解釋包含已死亡配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3號、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使債權人無須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仍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屬於物權關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至於遭剔除之金額應如何分配,專屬於民事執行處權限,尚非分配表異議訴訟之審查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問題一審查意見參照),是系爭分配表次序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2號、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審查意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而應予獨立處罰,倘再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其並非因陷於何等錯誤而提供上開帳戶等物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問題
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
項所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已就「酒醉駕車」之行為依該規定處罰時,為避免雙重評價過度處罰,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不再依同一事由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使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部分全部移轉給第三人丙,則此時原告追加丙為被告,撤回對乙之起訴,便足以維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自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