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固有同條第2項之適用,而仍應支付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固有同條第2項之適用,而仍應支付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此外,如繼承人未合法拋棄繼承,應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則繼承人於法院准予備查前,如另為聲明撤回,即當無撤回可言,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並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之規定,連帶債務人間遲延責任之計算應分別為之(司法院72年2月22日(72)廳民一字第0119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又A01以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3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司法週刊1874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一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生活與經濟欠佳(參金訴卷第62頁審理筆錄所載),以及起訴書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定數量以上毒品罪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二者在處理上並不生任何衝突,更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