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8號民事判決
114條第1項規,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114條第1項規,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質相同,且適用上亦不生衝突,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聲請人撤回非訟事件之聲請時,得聲請退還聲請費3分之2(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
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息、違約金等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
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外觀上並無另一行為出現,自無從使原本違反義務之狀態因而中斷,主觀上難認其有另起一個違反作為義務之故意,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謙抑思想,自應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
公訴不受理之形式判決者,因並未經法院實質判斷確認國家刑罰權不存在,僅因國家刑罰權行使受告訴人不再訴追表示之約制而已,難與為無罪判決確定之情形等同視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雙重評價禁止」及「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就過失傷害部分不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酒醉駕車」之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得為執行名義,係賦予該和解之執行力,屬於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之一,故第三人參加法院調解成立者,應解釋為亦具有執行力,而得為執行名義(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是以,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所定之3年期限內為裁處,該裁決在程序上即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
例如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法律座談
性質上乃屬得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即非該等法條所稱請領退休金或保險金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保險金或退休金而謂不得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又父母雖委託他人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職務,惟監護地位有專屬性不得移轉,仍應以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