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判決
遑論清償上開債務,惟考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除債務人明示無償債意願外,難謂債務人絕無償債之可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
遑論清償上開債務,惟考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除債務人明示無償債意願外,難謂債務人絕無償債之可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
等語,固非無見;然而,類此爭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2號法律問題研商,上開見解已未受多數見解所擇採。
機關亦不應自行創設法無明文之期間限制,俾符合訴訟權之維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⑥乙證1-4異議申證11(同訴願附件12之被告局商標核駁審定書)、乙證1-5申證14(同訴願附件2)之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資料、乙證1-5申證17(同訴願附件9)國語辭典及
復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收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重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用,且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然未免事實上存在隱而暫未提出於法院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本院已就此告知被告罪名並就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給予被告適當辯論之機會(院卷第42頁),是起訴書屬單純之錯引法條,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過其應有部分,亦屬是否超越權利範圍而使用收益之民事問題,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有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20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6年2月份法律座談
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然而,原告與品保協會間上開私權爭議,既與本件原告是否應依行為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繳足保證金150萬元無涉,則揆諸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故協商時所成立之條件依債務人之收入已發生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即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果參照),且該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
共同被告中一人所為同意,對於全體被告不生效力,自不發生同意撤回之效力;換言之,原告撤回起訴之行為,仍應經全體被告之同意,始能發生撤回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所示被害人匯入中信帳戶款項迄未遭提領或轉匯,惟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實際上已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認已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條第4項之利得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惟如另有短期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後,已非不當利得,毋須返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先訴抗辯權」,惟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故法院就此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僅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命保證人為補充之給付(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302號函法律座談會意
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此規定即屬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之「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