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如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約定利息年息10%,應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以維物權公示原則,及信賴該登記之次順序他項權利人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如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約定利息年息10%,應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以維物權公示原則,及信賴該登記之次順序他項權利人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監察人之方式即以第174條所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並行第198條累積投票方式選任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自第2261號、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並非就無權占有他人房屋所受利益數額加以規範,是法院於認定無權占有人因不能返還占有而應償還之價額時,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又請求賠償於請假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關於具體收入減少部分,既已受領該期間之原有薪資,自無不能工作之損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意見可參)。
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又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裁判先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
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乙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甲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乙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甲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乙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甲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即必須提出債務人已知悉其就該債權因輾轉受讓而成為現債權人之證明文件,不得責由執行法院以送達書狀或讓與證明文件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乙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甲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而按自首與自白同屬被告對犯罪事實坦白,其坦白在未發覺前為自首,在發覺後則為自白,就同一法律評價之事實,自不宜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妨害樓下鄰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健康,認此舉構成強制罪,足認以發出噪音聲響之方式,妨害他人居住安寧之權利,亦屬於強制罪之「強暴」手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㈩就原告A01領取喪葬補助費用共計十三萬七千四百元之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號研討意見之問題(一)所採乙說意見論及:「依第六十二條規定
之釋明資料,即逕聲請法院依職權代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徒然浪費司法資源,並違背前開執行程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規定,不應准予(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於繼承人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選任董事前,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選任其一為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3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及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
又起訴聲明須合於可能、特定、適法、妥當之要件,特定之程度,必須足以達到執行之目的,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