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民事判決
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㈡討論結果參照
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㈡討論結果參照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曾就「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2項規定裁罰後,得否再依同條第4頂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處罰
縱使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係屬學說所稱之「關聯客體」,上開規定之意旨仍應得視為對關聯客體沒收之特別規定,仍認應為沒收,並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整體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甚明,故法院如係核發移轉命令,則第三人縱未對債權人履行,依據前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法院亦不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
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權人之債權尚待本案訴訟結果予以確定,於保全執行階段,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尚屬未定,然終局執行債權人之非金錢債權業經裁判確定存在,應認終局執行之效力應優先於保全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是已不能證明其為執票人而得行使票據追索權,況第三人李建和未於所交付之本票背書,如背書不連續,不得謂受讓人已取得票據權利而為適格之債權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相對人或許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如以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即屬有害於債權,得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至再審聲請人雖另主張前案裁定所執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有異,據此主張前案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然再審聲請人所引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
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核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如他造未能舉證證明其具有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自應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四、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l06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討論結果:「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l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外觀上並無另一行為出現,自無從使原本違反義務之狀態因而中斷,主觀上難認其有另起一個違反作為義務之故意,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謙抑思想,自應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