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亦得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非待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準此,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基於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應適用票據法第12條規定,認該記載(即以自己為受款人)不生票據上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
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惟若已釋明,則應准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
之成立需符合大陸地區收養法之規定,若依大陸地區之規定已符合被收養之要件,僅因未提出在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之證明文件,仍應准許收養認可之聲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2所規定情事變更情形外,應不許任意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7條規定觀之,仍應依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計算徵收執行費,祇是將來再發現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免再繳納執行費而已(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經不起訴部分)有犯罪嫌疑之事實及證據,自得均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1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其扶養權利未有何增減,不唯無任何懲罰之效,反可期待日後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補足,不啻對其他扶養義務人形成懲罰,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應採否定見解,是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扶養權利未有何增減,不唯無任何懲罰之效,反可期待日後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補足,不啻對其他扶養義務人形成懲罰,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應採否定見解,是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扶養權利未有何增減,不唯無任何懲罰之效,反可期待日後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補足,不啻對其他扶養義務人形成懲罰,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應採否定見解,是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