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交簡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人之認定,同理,亦不容許行為人以實際測得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作為其酒測值,否則,顯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人之認定,同理,亦不容許行為人以實際測得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作為其酒測值,否則,顯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所有權既未移轉,雇主所挪用者即為自己所有之金錢,即亦難謂成立業務侵占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決定行為人詐欺犯罪成立與否,是以,被害人有無因行為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誤,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僅係依其情節分別論以既遂或未遂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該法院」之民事庭,自應指為移送裁定之法院,而為移送裁定之法院,既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則該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
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自無與其他具共有人身分之被告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關係,當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詳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是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3年期間內為裁處,該裁決處分程序均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之決議參照
,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是以,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所定之3年期限內為裁處,該裁決在程序上即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
依前述說明,本票執票人取得本票裁定,依民法第130條規定,須於6個月內開始強制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始能保持時效中斷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所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款項迄未遭提領或轉匯,然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實際上已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認已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綜上所述,即使法院明知聲請人無固定還款能力,仍應允許更生方案,如法院逕予駁回,上述條文豈非成為具文(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綜上所述,即使法院明知聲請人無固定還款能力,仍應允許更生方案,如法院逕予駁回,上述條文豈非成為具文(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未確定前,行政機關應不得為裁處,僅在刑事犯罪審理結果已確定不予處罰,方以上開第2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重新取得裁罰權(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
綜上所述,即使法院明知聲請人無固定還款能力,仍應允許更生方案,如法院逕予駁回,上述條文豈非成為具文(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