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是在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其性質應無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準用(本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決議意旨參照)。
是在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其性質應無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準用(本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決議意旨參照)。
從而,具保人於具保後,縱入監執行,經法院認定被告有逃亡事實,即應裁定沒入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是以,警示帳戶通報遵循之程序及要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扣押不同(本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倘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自屬不法侵害,依同法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決議意旨,亦同此見解。
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勞保老年給付而謂不得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提案二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15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4號提案研討結果等參照)。
6號、第7號審查意見、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
然其於原審裁命補繳上訴費後至原審駁回上訴裁定止,均未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原審駁回其上訴,程序上自無違誤(即原審並無應將上訴與訴訟救助聲請併送由二審裁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然其於原審裁命補繳上訴費後至原審駁回上訴裁定止,均未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原審駁回其上訴,程序上自無違誤(即原審並無應將上訴與訴訟救助聲請併送由二審裁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並非獨立之訴訟標的,尚無既判力,亦無執行力,從而債務人自不得請求就債權人之對待給付強制執行(司法院(73)廳民二字第553號函、本院暨所屬法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者,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用則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電信公司對用戶之電信費用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