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判決
然其於原審裁命補繳上訴費後至原審駁回上訴裁定止,均未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原審駁回其上訴,程序上自無違誤(即原審並無應將上訴與訴訟救助聲請併送由二審裁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然其於原審裁命補繳上訴費後至原審駁回上訴裁定止,均未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原審駁回其上訴,程序上自無違誤(即原審並無應將上訴與訴訟救助聲請併送由二審裁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然其於原審裁命補繳上訴費後至原審駁回上訴裁定止,均未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原審駁回其上訴,程序上自無違誤(即原審並無應將上訴與訴訟救助聲請併送由二審裁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並非獨立之訴訟標的,尚無既判力,亦無執行力,從而債務人自不得請求就債權人之對待給付強制執行(司法院(73)廳民二字第553號函、本院暨所屬法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者,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用則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電信公司對用戶之電信費用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人之認定,同理,亦不容許行為人以實際測得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作為其酒測值,否則,顯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所有權既未移轉,雇主所挪用者即為自己所有之金錢,即亦難謂成立業務侵占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決定行為人詐欺犯罪成立與否,是以,被害人有無因行為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誤,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僅係依其情節分別論以既遂或未遂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該法院」之民事庭,自應指為移送裁定之法院,而為移送裁定之法院,既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則該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自無與其他具共有人身分之被告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關係,當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詳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是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3年期間內為裁處,該裁決處分程序均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之決議參照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
,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是以,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所定之3年期限內為裁處,該裁決在程序上即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