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
,如同請求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方法之聲明,僅供法院參酌,法院所認定通行之處所及範圍,既係在有通行權人之通行土地之內,仍屬其聲明範圍之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如同請求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方法之聲明,僅供法院參酌,法院所認定通行之處所及範圍,既係在有通行權人之通行土地之內,仍屬其聲明範圍之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消費者以電子方式向企業經營者表明解除契約之旨,可於事後確認有無該法律行為及其內容為何,難謂與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相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縱抵押權在繼承人繼承前已消滅,繼承人仍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至於否定說所指不公平之處,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仍可解決(104年11月04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予敘明
土地登記簿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抵押權人之繼承人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指示給付關係係在指示人與被指示人、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各有一定之法律關係存在,而指示人係透過被指示人之交付行為,履行其與領取人間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倘夫妻之一方主張其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應可認夫妻共同生活地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認道交條例第62條規定之「肇事」,不限於「因駕駛人就交通事故發生具有故意或過失」,以符同條第3項所規定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法定義務(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遭詐款項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於適用通常程序之本訴中,提起原應適用小額程序之反訴,對其程序保障較為周全,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認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沒收之執行方法,應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宣告沒收之主文,發函地政機關塗銷該不實登記(即回復該不實登記前之登記狀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共有人欲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占有、收益而成立分管契約,即須徵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無從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主張得依據多數決決議方式變更使用範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戶之一幫助行為而有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
戶之一幫助行為而有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
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11月15日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第32號(下稱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抗告人分居遷出後別居之地即臺南市,亦屬原因事實發生地,原法院就本件離婚訴訟應有管轄權,且本案另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