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被告陳志龍就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均經被告許素梅拍賣取得,是被告陳志龍現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則原告撤回對被告陳志龍之起訴,仍足維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若因單純遷移住居所未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而未前往報到,因而觸犯法律構成犯罪前科,將使人民輕易入罪,故立法者審酌民情,而將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予以明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動機起因網路交友而非貪圖錢財、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生活與經濟狀況(參審金訴卷第73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暨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65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在偵、審中,及起訴書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對於執行法院價金分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尚不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
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之限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重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重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按有關財產權之將來給付訴訟之判決,可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即於主文宣告於判決確定前如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預供擔保若干金額後得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蓋訴訟費用之命當事人負擔,端在防止無益之訴訟及不當之抗辯,故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相關規定,依職權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系爭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建物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