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被上訴人雖辯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201萬7,367元,上訴人於上訴過程中始追加請求至270萬元,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惟就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核屬同一訴訟標的
但原告於114年2月27日方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卷一第9頁),其請求權顯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準此,邱天相所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㈡如有前開債務,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㈢曾OO所受如附表四所示之贈與是否為因結婚、營業所受之特種贈與,而應予歸扣?㈣曾OO有無支出曾OO如附表五所示之喪葬費用?
縱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惟陳朝隆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應至97年8月10日即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陳朝隆於設定系爭抵押權後,未曾行使系爭抵押權,故系爭抵押權亦因所擔保債權於消滅時效
⒌彭加燈復抗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云云。
六、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⒉從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權仍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則上訴人仍援用時效抗辯,憑以拒絕賠償被上訴人,要屬無據,自難採用。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知有損害」,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亦不斷發生,則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ㄧ、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㈣至被告雖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至辯;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二)交通部公路局:本件原告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之物上請求權,仍應受一般請求權15年之消滅時效限制,亦即本件時效於82年間或85年間已經屆滿,何況浮覆與否,應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回推5年之日以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已罹於消滅時效,故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
郭○○2人對魏宏泰之系爭本票請求權自到期日97年6月30日起算,至100年6月29日止,已罹於消滅時效。
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