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參以被告業就原告請求薪資差額逾5年部分主張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本件原告於114年6月勞資爭議調解時已請求加班費之給付,則自斯時起回溯5年於109年5月以前部分已罹於民法第
參以被告業就原告請求薪資差額逾5年部分主張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本件原告於114年6月勞資爭議調解時已請求加班費之給付,則自斯時起回溯5年於109年5月以前部分已罹於民法第
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於89年11月3日屆至,依上揭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自應從該日起算,則該債權請求權至遲於104年11月3日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㈢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形狀呈狹長型且僅單側臨路,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予之變賣分割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法: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為違法時為準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況上訴人之返還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其請求確認系爭建物為其所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㈢分割方法:1.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㈣、再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上訴人於原處分撤銷前授益處分後,所受領的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並開始起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的消滅時效,故亦無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等等,為其論據,駁回上訴人在
,進而利息債權請求權亦同罹於消滅時效。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消滅時效。
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消滅時效。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時於訴之聲明欄第一項「……不得就逾越原告依法應負擔之債務範圍……」、第二項「……於依法不應執行之範圍內……」、第三項「……已罹於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觀民法第276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即明。
狀戳可按(見原審卷第28頁、第3頁),則被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對上訴人提起本件賠償損害之訴,自未逾民法第197條所規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