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祖培訴訟代理人陳勇輯被告蔡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祖培訴訟代理人陳勇輯被告蔡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員簡字第20號原告陳英燦法定代理人陳維珣訴訟代理人陳昆鼎被告曾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嘉興被告陳張春美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蕭涵文律師複代理人鄭瑋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訴訟代理人顏國政杭立強被告王孔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34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鶴原被告黃昱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訴訟代理人梁文昀被告蕭萬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憑,則被告葉于甄未依約清償借款,且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11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第11條之約定
151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林子宸被告奇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忠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蔡泓叡被告八八八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郭怡伶林芊岑被告好氏創意整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莉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吳國棟被告威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蒼威被告蘇沛心即劉冠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陳正欽鄭哲銘被告曾源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小芳陳振宗被告黃立偉即麥克企業社特別代理人林美玲被告黃立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劉逸宏被告黃宇倫即豪陞企業行趙映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何美蓮被告黃士銘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年度訴字第32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李家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276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祖培訴訟代理人陳勇輯被告曾金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李淑慧訴訟代理人陳信文林俊毅被告京典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淳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