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松岳訴訟代理人李宜昌張蓉娥被告高郁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松岳訴訟代理人李宜昌張蓉娥被告高郁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林泰佑被告勇澤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詠育被告陳巧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620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廖啓邦被告陳映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周柏成被告光碩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林亦書(即林萬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林佩槿王詩瑩被告北香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賀朝暉被告楊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解宜芳林亭萱林朝慶廖玉蘭潘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4月18日、5月24日償還本金2筆共50,000元、利息2筆共6,000元,對其於113年4月24日所簽立之借貸款項均未清償本金,兩造約定清償期屆至,被告未如期清償借款
58頁),經核與上開何丞耀、原告之陳述可互相勾稽,堪認A、B、C建物均為訴外人何丞耀向他人所購買,僅因何丞耀向原告借款,約定原告可使用收益A、C建物,然何丞耀一旦清償借款
段000號00樓之0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曾金文鍾東崇訴訟代理人徐淑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0號原告張顥被告官潁潔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24,200元,及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0萬元之利息。
19日、同年4月8日寄發律師函,要求被告重新簽發正確本票給原告,但被告未依約重新簽發,反而主張原告對其有所騷擾,該態度使原告深感不安,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㈢紳展公司因遲延給付而違反B契約,另紳展公司違約後,被告已同意讓紳展公司提前清償借款:⒈紳展公司皆如期繳納B契約前11期款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之事實㈣),原告進一步主張
故被告依兩造約定即負有以代原告向合迪公司繳納分期款之方式清償借款含利息之義務。
查被告於11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經原告於同年7月16日催告返還,被告迄今仍未返還,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原告該部分主張亦屬有據。
被告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杜佩儀被告黃錦山本吉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7號上訴人李佳霖訴訟代理人尤怡雯律師被上訴人張人壽訴訟代理人黃世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間至106年間陸續向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1萬8,000元,111年2月7日被告表示因疫情等因素請求暫停還款,並承諾盡速清償借款
嗣被告張緻恩未依約清償借款,如附表交付之票據欄所示之票據經提示均未獲兌現,聲請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000號之高賀當鋪,由A01典當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高賀當鋪,借款取得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A01將該借款所得款項交付予A5,A5允諾112年12月下旬起會陸續清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