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楊子瑤被告浤陽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錦再被告許瓊丹林助信律師即梁錦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楊子瑤被告浤陽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錦再被告許瓊丹林助信律師即梁錦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41號原告鍾竹清被告許建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辯論終結,
再者,被告係身心健全之人,具相當理解能力,應深知貸款業者所著重者乃借款人有無足夠之財產資力證明或相當之財產可供擔保清償借款,並不需要借款人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理
㈣原告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被告清償借款被告仍未為清償系爭貸款,原告為避免系爭房地遭拍賣,業於111年9月6日將系爭貸款之餘額606萬3,017全數清償完畢,於清償限度內
嗣李林幸只於109年4月6日死亡,而反訴原告為李林幸只之全體繼承人,系爭借款之債權為反訴原告公同共有,然反訴被告迄未清償借款,爰依債務承擔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清償上開借款款項等語
二、被告辯稱:㈠劉軒伶為創建醫藥電商平台,於103年間向被告尋求資訊開發技術及資金挹注,被告經洽詢財會顧問及產業專家並審慎評估後,推算其約需7年可清償借款,於104年1月23
二、被告辯稱:㈠劉軒伶為創建醫藥電商平台,於103年間向被告尋求資訊開發技術及資金挹注,被告經洽詢財會顧問及產業專家並審慎評估後,推算其約需7年可清償借款,於104年1月23
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訴訟代理人劉靜芬律師被告賴傑華訴訟代理人劉宣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楊元綱律師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劉文森被告王瀚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成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自應由原告就「給付欠缺目的」負舉證責任,且給付之原因多端,而原告亦自承兩造間存在男女關係,均足證縱原告曾給付被告款項,亦可能係基於清償借款
㈡系爭不動產因黃吉盛未清償借款,遭被告向鈞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及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現由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516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而被告所為業已清償借款是以有獲案外人黃春梅返還護照,係後來護照與居留證及健保卡一併遺失之辯解均難以採信,已如前述,堪認被告明知其護照實則並未遺失,而係仍在案外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7樓之3,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然查,系爭契約第十條約明:「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1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鄭俊隆被告林莞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3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訴訟代理人張靖淳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慶瑜間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張靖淳被告鄒慶瑜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