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0萬2,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0萬2,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林柏澔被告愛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啓泰被告廖玟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司執字第4282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系爭支付命令,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026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陳嘉珮李境軒被告蔡兆亨即全方位停車場南平站黃苡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朱大維被告陳建宏地政士即方春顯即昇弘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方春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開地點塗改前案借據,並持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清償借款調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要向告訴人蕭國訓要錢,係告訴人偽刻其印章云云。
114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鄭召金訴訟代理人莊國禧律師被告鄭沼清訴訟代理人盧江陽律師複代理人盧世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借款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法定最高利率年息
⑵查本件債權人即陳玉玫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352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
約第7條約定符合前揭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是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下同)主張系爭借款契約第7條係約定以債務人遲延給付利息達3個月為條件,並非以債務人遲延清償借款原本為條件
查訴外人賴允山、賴允清即賴宜和之繼承人為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758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被上訴人(民國113年8月28日更名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政達訴訟代理人黃明展律師古慧婷律師被上訴人周櫻美訴訟代理人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三、相對人同意於110年11月29日前具狀撤回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且不再主張。四、相對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呂淑娟訴訟代理人李承訓律師被上訴人張瑋津訴訟代理人申惟中律師王俊椉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謝昀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9、綜上,原告除清償借款本金之外,於經本院依法酌減後,尚須依契約約定給付被告之違約金金額為528,296元【計算式:26,740+13,249+12,910+10,948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93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內文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相對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林文鑫律師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80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