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楊凌緯陳瑛祺被告王炳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楊凌緯陳瑛祺被告王炳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林淳佑謝翰儀被告吳湘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蔡孟純被告張志聰即任祥土木包工業魏佩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故原告對被告是否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即陷於存否不明,致原告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確認利益存在。
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梁丞薰被告馬素紋馬珮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李境軒被告禾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國華(原名:謝喬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資料,告訴人匯至本案帳戶款項,係由其領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因其與綽號「捲毛」之人有債務關係,「捲毛」為清償借款
年度重簡字第543號原告王志正訴訟代理人何乃隆律師被告柯宜君訴訟代理人謝憲愷律師洪維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縱認伊的行為有不法,原告周松岳並未受有損害,其與被告秀水鄉農會清償借款之訴訟,業經法院認定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確定,原告周松岳毋須清償借款,並無任何損害。
惟林雅娟業已陳明:伊與林高明美約定於117年10月1日清償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6頁),復參以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載明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17年9月29日(見原審卷一第
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5日(公訴意旨予以更正)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偽以郭晉瑜之名義,多次透過Messenger、LINE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蔡宜庭,向蔡宜庭佯稱其需清償借款
犯罪事實一、王煊彬於民國112年2月下旬,透過社交軟體tiktok結識甲○○,明知其並無清償借款之意願,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12年3月至4月間之不同日
理由一、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04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有確定證明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請求更正為被告負擔等語。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黃照峯律師複代理人陳天翔被告李承宇輔助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岡補字第511號原告SITIKHOIRIYAH(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REYESLUZVIMINDABESA(敏達)間請求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62號聲請人闕檉驩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48號原告楊秀鳳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麗仙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6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蔡學治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范寧發支付命令
告劉文達訴訟代理人王仲軒律師被告李瑋穎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