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年度訴字第9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張豈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9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張豈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曹逸晉被告簡國峰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蔡譽彬被告丁昱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陳瑞麟被告黃經緯(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斗補字第281號清償借款事件受理在案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清償借款245,000元等語。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5,000元。
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沙東星被告李家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又上訴人並未清償借款,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則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清償借款,自屬有據。
呂哲嘉被告洛暘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振源被告吳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1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林慧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5號異議人陳國欽相對人陳聖喬代理人李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店小字第393號原告楊寓程被告蕭郁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25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高煜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吳建宏張智賢劉靜琳被告林文傑訴訟代理人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陳俊愷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守仁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00樓之0(臺北○○○○○○○○○)被告詹惠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又經聲請人查詢後,發現相對人於114年12月將其名下房屋1間(含坐落土地)出售予他人,交易總額達220萬元,卻未用於清償借款A、B,顯為對財產不利處分。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英豪訴訟代理人李姿瑩王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黃淳蘭被告長宏商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蔡長亨之遺產管理人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在卷可參,並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7至72、111、119之2頁),堪認兩造前就借款之交付,亦曾以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並製有清償借款證明
㈢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一部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⒈被告一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20,000元。⒉被告一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