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70號刑事判決
方間非借款關係乙節,詳㈡之⒋所述),然孫仲田係以LINE訊息及通話與被告聯繫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7195卷186頁、原審卷二第47頁),倘孫仲田本案2筆匯款係為清償借款
方間非借款關係乙節,詳㈡之⒋所述),然孫仲田係以LINE訊息及通話與被告聯繫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7195卷186頁、原審卷二第47頁),倘孫仲田本案2筆匯款係為清償借款
二、上訴人則以:伊依系爭借貸契約之約定,陸續將系爭匯款匯至被上訴人指定之系爭帳戶,其後被上訴人即指示其實質控制之臻龍公司持續向伊清償借款利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
上訴人雖抗辯:聯貸銀行於106年10月27日決議以慶陽公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系爭授信合約時,即明確知悉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聯貸銀行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
人雖抗辯:聯貸銀行於106年10月27日決議以慶陽公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系爭授信合約時,即明確知悉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聯貸銀行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係主張因慶陽公司未按時支付利息
人雖抗辯:聯貸銀行於106年10月27日決議以慶陽公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系爭授信合約時,即明確知悉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聯貸銀行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係主張因慶陽公司未按時支付利息
人雖抗辯:聯貸銀行於106年10月27日決議以慶陽公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系爭授信合約時,即明確知悉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聯貸銀行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係主張因慶陽公司未按時支付利息
人雖抗辯:聯貸銀行於106年10月27日決議以慶陽公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系爭授信合約時,即明確知悉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聯貸銀行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係主張因慶陽公司未按時支付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2.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已經本院115年4月14日115年度板簡字第3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陳鴻彬)負擔」確定(見判決主文第2項)。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第一審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陳慧珊相對人澤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詠霖相對人陳詠霖相對人游蕙甄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清償借款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72號聲請人即原告張丰毓相對人即被告劉邦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業經確定在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徐祥傑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鉯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爰依兩造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高鈺雯被告曾瓊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鄧愛民被上訴人李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被告梁羽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楊秀英被上訴人即被告謝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5年度雄小字第136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李東銘被告林慧茹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