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即被告黃瓊瑩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即被告黃瓊瑩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店簡字第34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林易被告陳凱榛即彩虹居泰越美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然抗告人均有持續清償借款,且抗告人門采誼作為保證人,願為抗告人黃少珏、黃少琦支付後續借款,希望能與相對人進行協商,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本件兩造以借款契約書第34條約定(見司促卷第16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4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簡銓利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9日與原告(原名:富邦商業銀行)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得自原告核准日起,於原告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被告嗣未依約清償借款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和解終結,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扣除聲請人得依法聲請退費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被告林奇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詎被告遲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伊催討後,始於同年4月1日在伊位於臺東縣延平鄉住處簽立欠條1份(下稱系爭欠條),承諾同年5月1日前清償借款,然迄今仍未獲清償,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許平施懷周柏成被告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03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順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87號原告林彥伶訴訟代理人楊佳陵律師楊定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紹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吳穎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姚竣耀被告巴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弘洲被告蔡天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29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玉蓮、蔡慧玲、蔡宇玟、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志淵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郭宇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王柏茹住同上被告武李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1131號原告何佳諭被告蔡承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796號原告楊景富被告李冠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