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民事判決
⒍精神慰撫金:原告因系爭傷害疼痛難耐,且需2次開刀及復建,日後是否有後遺症猶未可知,工作及家中經濟狀況受到強烈影響,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以彌補傷痛。
⒍精神慰撫金:原告因系爭傷害疼痛難耐,且需2次開刀及復建,日後是否有後遺症猶未可知,工作及家中經濟狀況受到強烈影響,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以彌補傷痛。
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致其受有財產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開受詐騙之損害2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⑹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12元,嗣後因撤回精神慰撫金部分之請求,而已當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㈡又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告名譽損害其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兩造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3,000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信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衡以被告之行為態樣及密切交往之程度、行為後態度、兩造之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沒有意見,對於原告請求之費用,茲分述如下:其中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醫藥用品部分,沒有意見,輔具部分輪椅原告現在沒有使用,且其可以用租借的,其他部分沒有意見;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認為過高等語
與富益公司之廢物清理業務有競業關係」、原告違反競業禁止承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至於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多次之家暴及傷害行為致其精神受有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5,000元: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之身份
是得依前揭法文請求精神慰撫金者,須其人格法益受有侵害,始該當之。如未有何人格法益受有侵害,自不得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
㈤、原告得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㈥、原告總計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原告提出之修復與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害不符,其未盡人格法益受害且情節重大之舉證責任,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從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逾35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請求,於法並無不合。
被告故意以詐術向原告騙取財物及服務,應賠償原告約定之出場費1萬3000元、代墊菸酒費用9200元、等候被告4小時之出場費6400元、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萬1400
、謝宛臻、謝承運、謝沛玲依序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以15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30萬元,以資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