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之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致原告喪失經濟來源及身心嚴重受創,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惟被告否認自身對原告曾有何就業歧視之行為,
被告以上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70萬元),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112年10月9日晚間9時至10日上午6時之間遭相對人毆打,致受有頭部臉部挫傷併多處皮下血腫之傷害,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原告因系爭事件精神受有極大痛苦,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告2人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
9,124元、醫療器材費用1萬5,500元、住院期間看護費用1萬5,000元、就醫交通費用610元、原告車輛修復費用7萬5,120元(零件6萬8,620元、工資6,500元)、精神慰撫金
惟原告就該部分已獲本院判准應由被告對其給付精神慰撫金,前已敘及(見四、㈡),又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5
依上所述,原告另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即屬無據,要難准許。七、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顯已嚴重破壞原告與○○○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圓滿,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應成立侵權行為,因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已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6.精神慰撫金170萬元。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就原告上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
㈡原告丙○○、丁○○、戊○○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30萬元及30萬元,是否適當?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理由,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若干元?
3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亞東醫院113年8月19日診斷證明書、輔大醫院114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在學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第79、81、97、99至101頁)10,000元。
㈢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有無理由?
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唐浩哲、基隆長庚醫院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⒉如原告前開請求確屬有理,則其請求權是否已逾時效期間?
主張其受詐欺集團詐欺,陸續面交現金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清雄賠償原告受騙之450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