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999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015元及精神慰撫金39,000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015元及精神慰撫金39,000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
告因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併腕骨脫臼等傷害(下稱本案傷害),原告並花費醫藥費新臺幣(下同)88,512元,另有3個月工作損失128,850元、機車維修費33,500元、精神慰撫金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9,550元、醫療費用780元、護具480元、代步車寄送費1,550元等損害及精神慰撫金17,640元等語。
⒉精神慰撫金: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惟於本院審理期間,原告就請求精神慰撫金9,000元部分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因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故此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⒋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原告因系爭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綜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上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60萬元範圍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
⒋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且睡眠障礙,身心受有莫大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
職業、收入狀況等節(見本院卷第50頁),並參酌兩造之財產資力(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
失侵權行為致訴外人陳昌琴死亡之事實,已見前述,而原告為訴外人陳昌琴之母親,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可稽,是被告依上開規定對原告應負賠償精神慰撫金
6.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7.已經受領的保險金金額(請區分是自己投保的,還是對方保險公司給付的,並區分給付項目,及註明是否於本案中主張)。
二、被告則以:雖應連帶賠償原告40萬元之損害,但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20萬元過高,且現在無力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⒋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本院爰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及財產所得情況,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應以3,000元為適當。
⑺精神慰撫金請求過高,應酌減等語。
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為系爭言詞之權勢性騷擾行為之精神慰撫金1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等語。
為此,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醫藥費新臺幣(下同)95,469元、看護費用36,000元、薪資損失19,850元、輔具1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34,681元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