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88號民事判決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
又按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事發時被告以右腳踹向A06大腿致生瘀傷之事實,既經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而票據行為係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詐欺,或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而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民法第191條之2乃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
另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本件被告抗辯系爭房屋為其所出資興建,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等節,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系爭房屋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至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關係向被告詹智傑請求部分,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
、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
為無理由: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然法定代理人就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等免責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應負舉證責任。
而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應就其成立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診斷證明書、醫療支出收據及臺中市政府公開招標案得標廠商名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81至101、197至219、289頁),惟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責任
次按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