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然此結果僅係因刑事程序被告已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所致,即法院必須證明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至無合理懷疑程度(beyondreasonabledoubt),實毋庸藉由商業判斷原則調整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不符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3條第5項第4款之要件,其主張以市價較高之公糧收購價格為標準,並不合理,被上訴人應就兩造間就系爭稻穀達成以公糧乾穀收購價格計價,負舉證責任等語
⑵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述行為侵害其配偶權,本應由原告就其前述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末就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而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限制或附加者,於一造承認他造所主張事實部分即兩造陳述一致之範圍內成立自認,未自認部分則另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處理。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並受有損害,及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被告李善忱所有之木瓜本種子,係自行研發育成,並非來自被告力禾公司或被告張德光、吳思瑩,原告所稱被告李善忱、李雯係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紅妃木瓜之父本原種,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6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等語,則被上訴人應就黃葉秋英與上訴人約定系爭房地所有權應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再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然應就受詐欺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違反應為真實陳述義務者,當非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而消極事實不存在舉證困難,不負舉證責任之他方應就其抗辯之積極事實存在,負真實陳述義務,使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反駁機會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