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之情形,然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本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犯行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第5660號判決意旨,核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
原告自應就被告仍有越界使用系爭土地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M/SMojito河輪,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服務有上開瑕疵而不符系爭契約約定等語,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提供之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原告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如爭執非無權占有者,即應就其占有權源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3號裁判意旨參照)。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旨在確保契約訂立後,債務人能確實履行債務,以強化契約之效力,並節省債權人對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所負舉證責任之成本,與民法第213條第1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債權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又同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雙方各應就對方過失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而在病患對醫療機構或人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就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租車費用: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是原告主張於系爭車輛維修期間支出租車費用70,000元等情,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易言之,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檢察官強調被告沒有112年11月間提供陳磊郵局封面的對話紀錄,檢察官應就構成要件事實負積極舉證責任,起訴證據也沒有被告於113年7、8月間提供陳磊使用本案郵局帳戶的證據
主張系爭設備忘錄約定獨家代理銷售,如同專屬授權具有排他效力,被上訴人不得自行銷售云云,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其主張兩造對上開契約文義另有真意之情事,負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