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如該要件事實最終陷於真偽不明,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歸諸主張權利人,尚不能因此謂受益人應就其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
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應由被告負責清運廢料乙情,固據提出催告函、照片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前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次按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81條亦有明定;該條所謂「反證」,係指就要件事實原不負舉證責任之人,須提出「相反之事實」並證明之,使法院確信其存在
再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惡意時,則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987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款項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依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主張借款業已清償,應由借用人就其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貸與人抗辯借用人所清償者係屬另筆債務,則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乃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㈣原審未落實舉證責任分配,由被上訴人提出證據證明上訴人晚下班是在處理私事。
(二)被告否認其與康玉鑾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原告對此部分自應負舉證責任。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