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系爭土地之管理者為原告,且被告以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應就其以系爭地上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乙節,負舉證責任。
系爭土地之管理者為原告,且被告以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應就其以系爭地上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乙節,負舉證責任。
再審被告應證明牛惠臨於作成系爭遺囑時在精神錯亂之事實,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未保存作成遺囑時之影音資料為不利再審原告之認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舉證責任分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惟考量原告係突遇本件事故而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衡情客觀上存在蒐證及估算相關成本之困難性,本院自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適度減輕原告就營業損失之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有無正當權源部分:⒈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益思公司辯稱其受原告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益思公司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
主張有借名委任關係存在事實之一造當事人,於他造當事人未自認下,須該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責任,否則即難認有前開法律關係之存在
次按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
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