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78號行政判決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主張略謂: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捨棄母法之土地稅法不用,卻採用子法即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及法律位階更低之財政部68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72號行政函釋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主張略謂: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捨棄母法之土地稅法不用,卻採用子法即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及法律位階更低之財政部68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72號行政函釋
㈨本件原告依當時既存之行政函釋,未將減資取得股款,列入87年度結算申報之所得,並無漏稅之故意、過失或違法意識可言。
行政函釋應隨同行政法規生效時生效,自亦隨同該法規失效而失其效力。既然財政部該函釋所針對的條文,已因被解釋的規定廢止而無效,不應再予援用。
⒉至於行政規則或行政函釋甚至是行政處分有無違反上位規範,則法院享有全面的審查權限,除了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法,也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憲。
(4)揆諸前述三案例,已可說明稅法上「節稅」與「租稅規避」之判斷,本極困難,若有疑義,本應透過修法解決,不能放任稅捐機關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否則人民將無所適
,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在此範圍內,即受有限制,換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
2、主管機關財政部或許會認為其為上開法律之主管機關,有權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稱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投資」為認定,所以有權發布上開行政函釋,並命下級機關遵
查原告於90年5月30日提出本件申請,然被告竟拖延1年半始做出決定,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且如被告依法定時限做出決定,則依當時之相關行政函釋
⒐本件原告依當時既存之行政函釋,未將減資取得股款,列入85年度結算申報之所得,並無漏稅之故意、過失或違法意識可言。
原告是直接將應稅所得申報在免稅所得項下,極其量也僅屬「免稅客觀構成要件認識有誤」之範疇領域,並非『適用免稅計算公式不當』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並不符合其所引用之行政函釋之情形
(4)綜上說明,可知節稅與租稅規避之判斷,極為困難,若有疑義應透過修法解決,不能放任稅捐稽徵機關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否則人民將無所適從,亦違反稅捐法定主義(
6月30日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釋,超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
並有效執行稅法,亦透過稅法授權而頒佈大量的法規命令,例如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行政規則例如將高球場入會保證金擬制為銷售課徵營業稅的行政函釋
人員俸給法第16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5條、第16條均明定公務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之變更、降級或減俸,係屬法律保留之範圍,非依法律不得為之,自亦不得以行政函釋
在於納稅義務人對於逃漏稅具故意、過失與期待可能性,行為人是否有注意之義務或具有可罰之期待可能性,應以認識「一般法律規範」的可預期性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認識行政函釋內容或
因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開行政函釋為本院所不採,尚不得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證據。
)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縱依大法官釋字第346號解釋,容許法律在具體明確之授權方式下,而為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要不能以行政函釋
人民才能「行於所當行,止於不可不止」,不致進退失據,而行政機關在法規生效期間,本身亦應受其羈束,是以,條文內容縱有不妥,亦應通過修正程序加以變更,不容逕以行政函釋任意
於涉入本案後不到1個月時間即經相對人公告為不良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是否真能如相對人、原裁定所認為,定性為民事事件,無論由政府採購法與公共公程委員會行政函釋關係探究
㈨本件原告依當時既存之行政函釋,未將減資取得股款,列入85年度結算申報之所得,並無漏稅之故意、過失或違法意識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