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030號行政判決
本件原審在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規定:「公司或其他法人負責人」,有關「公司負責人」乙詞,法意既明,且適用無疑之情況下,自無庸另予「嚴格解釋」,始無違「依法行政」之原則;然原審未察,竟任意引據前揭財政部行政函釋
本件原審在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規定:「公司或其他法人負責人」,有關「公司負責人」乙詞,法意既明,且適用無疑之情況下,自無庸另予「嚴格解釋」,始無違「依法行政」之原則;然原審未察,竟任意引據前揭財政部行政函釋
為被上訴人先予免稅後,再予查核之事項,非稽徵機關於作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行政處分時所應予於考量者,否則,財政部82、12、30日台財稅第821504767號函釋即無適用之餘地,財政部之行政函釋中
由前揭規定及行政函釋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內政部之所以將請領殘廢給付2年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規定為「自開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之日起」起算2年請求權時效,其目的係為保障處於勞保專業知識弱勢
況上訴人所援引之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故而上訴人基此之信賴亦不值得保護。
,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⒉至於行政規則或行政函釋甚至是行政處分有無違反上位規範,則法院享有全面的審查權限,除了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法,也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憲。
紀錄表一份、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三日府覆議字第九0—一四二六號函所指酒後酒精減少速率估算表、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八)法檢字第00一六六九號行政函釋各一份
又被上訴人係出售系爭不動產全部,參加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上訴人以該行政函釋作為其論據,要非可採。
,此行政函釋既為行政院法務主管機關就相類案例所為之統一解釋,自應為該院所屬行政機關處理相關國家賠償個案、認定賠償義務機關時所應共同遵循,核先敘明。
月8日臺財稅第33694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上訴人所援引之財政部69年5月8日臺財稅第33694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2號係77年做成之行政函釋,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從未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是以教育部為執行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在不違反教師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之公平之意旨下,發布相關行政函釋,以俾被告行使職權之依據
再贅述,僅就其形式上意義來觀察,被告可否為圖達到剝奪原告公法上合法權利之目的,而恣意引據年代久遠,早已不合時宜且未能與時俱進之行政函釋
本件課稅處分業循行政濟程序而告確定,已如前述,原告對被告負有公法上之債務即已明確,被告參照前揭財政部所為行政函釋,就原告提供之上開有價證券實施質權,自屬正當。
之收取如何計算﹖)依照省政府向我們收取系爭土地的金額而依攤商戶數平均收取」等語,並主張租金數額應以台灣省政府政府83年7月29日83府財5字第63152號函公布之實施基地租金率計算,惟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
⒉被告本於權職所為之行政函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上訴人所援引之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而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訴人就上開違章事實,所執以主張之前揭財政部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已經財政部明示自87年11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免列於87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是上訴人亦無從主張係善意信賴該行政函釋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詳如上述,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
81年6月30日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釋,超越該第15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