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惟上開函釋,僅屬中央銀行業務局及財政部金融局所為之行政函釋,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以觀,委任取款之要式行為,僅須於票據背面記載「委任取款」字樣,
惟上開函釋,僅屬中央銀行業務局及財政部金融局所為之行政函釋,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以觀,委任取款之要式行為,僅須於票據背面記載「委任取款」字樣,
77年作成之行政函釋,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從未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之行政命令。
輕以行政函釋、過時(51年、59年)裁判、他引最高法院裁判,以彼例此;最高行政法院又簡誤推論93年判字第1625號判決。
此為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851903313號行政函釋所明示。
可知抗告人於補辦簽證後應免予無照駕駛之處罰,前揭行政函釋迄今均為有效存在,原處分機關對於個案處理上應受上級機關行政函釋之拘束,不應為不同之處理,否則有違人民對行政慣例
是以教育部為執行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在不違反教師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之公平之意旨下,發布相關行政函釋
機關核准公營事業使用公有土地,其核准行為究係基於公權力作用所為之行政行為,抑係本於雙方意思合致所為之私經濟行為,雖應視個案內容及所依據之法令而定,惟如係依相關行政函釋予以免收事業土地使用費者
參、本案以上爭點,其所涉及之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至抗告人所提出之行政函釋皆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處罰,顯不相同,並無適用。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載有明文,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包括行政函釋
員會77年4月14日(77)台勞保二字第6530號函釋,該函釋可能之法源依據係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惟如前述,該規定已經修正不復存在,則上開行政函釋
之規定,職是,基於法理上對課稅機制所作之解釋,實難謂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
是以教育部為執行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在不違反教師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之公平之意旨下,發布相關行政函釋,以俾被告行使職權之依據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工字第88890430號函及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000000000函釋司法院釋字第390號解釋及第496號解釋意旨,該函釋應不予援用,原判決未查及此,怠於對前開行政函釋
況且被上訴人依據財政部67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37866號及74年9月23日台財稅第22512號之行政函釋認「必須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而核課綜合所得稅
⑸83年8月25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3)陸法字第8312036號行政函釋有關「國防部所屬各級軍事學校招生簡章中增列『凡大陸來台人士(學生),必須在台設籍滿10年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詳如上述,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
以作為兩造各共有人合併後各可分得之面積,計算上並無困難,法律上亦無明文禁止此種分割方式,是本院認系爭土地應以合併分割,乃最有利於兩造及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之分割方式,司法院第1廳前開函文僅屬行政函釋
故內政部之相關行政函釋及命令,將寺廟分類為「私建」及「募建」,應無違反「法律保留」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