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77號行政判決
本件之爭點在於如何核算再審原告之租賃所得,並課其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尚無適用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本院判決意旨及司法院、法務部之行政函釋之餘地。
本件之爭點在於如何核算再審原告之租賃所得,並課其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尚無適用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本院判決意旨及司法院、法務部之行政函釋之餘地。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父親向有血液循環不佳之病症,是越南籍勞工LETHINGOT君(下稱L君)為其按摩,依據本件訴願決定書所引用之行政函釋略以,
更有違租稅正義,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69年33694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上訴人所援引之財政部69年33694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詳如上述,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詳如上述,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
四、原告援引消保會86消保法字第00824號、台86消保法字第00500號函主張「國際海外渡假村會員卡之買賣型態,應以業者提供主要服務日為解除權起算日」云云,該見解屬行政函釋
且上訴人就上揭違章事實,所執以主張之前揭財政部第33694號函釋,已經財政部明示自87年11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免列於87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是以上訴人亦無從主張係善意信賴該行政函釋
況查,上開解釋係就既存之行政函釋加以審查後宣告違憲,並非創設原本不存在之法律統一解釋,尚非得與釋字第188號解釋所指情形混為一談,更無所謂「自公布日起發生效力
該函主旨僅表示原告之產業公會,可參閱內政部七十一年函釋之意旨,並無原告所稱,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責令其提撥職工褔利金,足證兩件函釋性質不同,即系爭內政部七十一年行政函釋
至於第二次復查決定所依據之92年9月24日台財稅第0920455746號函釋,除有「增加母法所無限制」之違法性外,因行政函釋係對於一般通案有其適用,至於訴
退步言之,縱上訴人系爭盈餘免稅有不合立法意旨之虞,亦屬行政機關研訂施行細則之過失,理應透過法定程序修正補充,而非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
退步言之,縱上訴人系爭盈餘免稅有不合立法意旨之虞,亦屬行政機關研訂施行細則之過失,理應透過法定程序修正補充,而非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
故被告依財政部80年11月27日函意旨所為之課稅行為不僅有違前述法學方法論,甚且對於諸此涉及租稅減免構成要件以行政函釋類推適用,揆諸大法官釋字第210號解釋及行政法院先例及學說
再按行政機關領布行政命令或行政函釋並非對原告個別行為之行政處分,改制前行政法院著有50年度判字第42號、44年度裁字第42號判例可參。
前者依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意旨,對公務人員保險法上請求權設定消滅時效期間訂定為5年;後者原判決則依法務部及內政部行政函釋意旨,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故若彰化所是由上訴人與訴外人施振盛
准公營事業使用公有土地,其核准行為究係基於公權力作用所為之行政行為,抑係本於雙方意思合致所為之私經濟行為,雖應視個案內容及所依據之法令而定,惟如係依相關行政函釋予以免收事業土地使用費者
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辨法規定之營業損失補償費全額發給」係在說明「施工圍籬期間達3年以上者」營業損失補償費之計算基準,故被上訴人所辯,顯與前揭規定不符,並以行政函釋而增加法規原本所無之限制
原判決又以行政函釋執為判決,亦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㈡、然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㈡主管機關財政部或許會認為其為上開法律之主管機關,有權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稱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投資」為認定,所以有權發布上開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