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號行政判決
決策階層主管機關對於人民應適用有利法規,竟以行政函釋致人民稅負倍增而受不利結果,不予補救,又未說明其理由,殊難令人甘服...。」
決策階層主管機關對於人民應適用有利法規,竟以行政函釋致人民稅負倍增而受不利結果,不予補救,又未說明其理由,殊難令人甘服...。」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既未自行簽立租賃契約書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既未自行簽立租賃契約書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既未自行簽立租賃契約書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既未自行簽立租賃契約書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在其所簽立之切結書上不僅全未提及,且在原告針對本案所召集之歷次協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在其所簽立之切結書上不僅全未提及,且在原告針對本案所召集之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在其所簽立之切結書上不僅全未提及,且在原告針對本案所召集之
故該行政函釋所揭櫫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須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在其所簽立之切結書上不僅全未提及,且在原告針對本案所召集之歷次協調會議中
且被告以90年5月28日之被告所屬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前次之會議紀錄之方式,並援引作成在後之行政函釋據為將本案改為著作送審之依據,
六、至於兩造提出有關備償專戶及墊付國內票款之行政函釋或判決見解等,其中或已廢止適用,或與本件個案情形不同,且未顯見於本票之文義,故均無從拘束本院之判斷。
且係為解決夫妻分居時難以自行選定一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困境所為必要之釋示,對於納稅義務人反而有利,徵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目的在防止人民之自由權利遭到政府非法之不利限制,即難謂有利人民之行政函釋違
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超越前揭第15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徵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
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超越前揭第15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徵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
,惟其主張之優先權是在歐洲專利局,而歐洲專利局並非國家且並無與我國簽訂平等互惠條約,因此不符合所謂WTO會員國平等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且依據我國目前專利法及行政函釋之解釋
且納稅義務人對於稅務處理方式,若是以對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具有「實質權威」見解為基礎時,則就該部分之稅務處理,縱然經稅捐機關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補稅,但考量人民對法律
次處分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第10條之規定云云;惟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增列身體皮膚、排汗功能之給付標準,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而來,故該給付標準應非屬一般行政函釋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上訴人所援引之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然如此解釋,顯係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所為之限制,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亦牴觸位階較高之法規命令之規定,而為一違法之行政函釋。
所執以主張之前揭財政部台財稅第33694號函釋,如前述,已經財政部明示自87年11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免列於87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是以上訴人亦無從主張係善意信賴該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