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行政判決
詎原告未查,竟引據前揭財政部行政函釋,擅對行政執行法已明文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採行「嚴格解釋」,期藉司法審查之名,行限縮法律條文適用範圍之實,從而曲解法律條文之內容
詎原告未查,竟引據前揭財政部行政函釋,擅對行政執行法已明文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採行「嚴格解釋」,期藉司法審查之名,行限縮法律條文適用範圍之實,從而曲解法律條文之內容
3、而原告所舉之上開行政函釋或開會決議,僅具「內部效力」,如果要將之引為外部效力之法規範,必須從「平等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角度,舉出先例事實來支持其主張
(三)綜上所述,本案情節與前揭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事由完全相同,被告未依法予以減徵,已屬未洽,經原告查得,仍不思檢討更正,援引錯誤之行政函釋,顯有違誤。
被告以行政函釋而增加法規原本所無之限制,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且與施工事實不符,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云云。
而景文工專開發申請案則係七十三年山開辦法實施後之第一件涉及該辦法之申請案,是以就當時受理該案之相關承辦人員而言,在尚未熟悉該辦法運作程序之情況下,僅能依據自身之行政經驗,加上上級機關之行政函釋
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言,此經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七三)台內勞字第二七九九一三號函釋甚明,基於確保勞工權益之勞動基準法立法本旨,前開行政函釋見解並無違誤
,徒以其餘含糊之行政函釋,用盡各種解釋方法企圖顛覆實務上慣例,其結果則令人民遭受更大損害。
可知,行政函釋之廢止,應由有權機關正式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程序法雖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惟施行前行政機關就行政規則如對外發生效力時,亦應有相同之對外發布之行為
,仍受有限制,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4、是以被告所辯,以行政函釋而增加法規原本所無之限制,明顯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且曲解法令營業損失補償之要件。
因之,原判決遽採無效之行政函釋作為裁判基礎,其適用法規,當有違誤不合。
二月二十二日府環三字第○九二二八一一○四○○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二○○七二九九○號函可據,本院亦認此項行政函釋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至於農委會之函釋,臨時然原並無年度考績,其服務年資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服務年資併計辦理,此僅係行政函釋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且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係明白揭示此一原則。
最後只能以原告主張之下列二個行政函釋,當成本件請求權之規範基礎(行政令函是否為法規範,在學理上多採否定說,認為只有其僅屬個案事實之法律涵攝經過敘述,不具「通案式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通常即為授益處分,此即學說上所謂「信賴基礎」要件,如無存在「信賴基礎」,即無信賴保護問題,上開理由第三項所引用財政部所為之「二行政函釋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A、本案所涉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查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提出本件申請,然原審議委員竟拖延一年半始做出決定,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且如原審議委員會依法定時限做出決定,則依當時之相關行政函釋
⒉以支票支付預售屋價金給付建設公司之行為並無贈與之意思表示,夫妻同居共財原處分堅持是贈與行為視同贈與課稅,以財政部之行政函釋課徵贈與稅,顯不合法。
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超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