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五三號判決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行政犯應認識到其行政不法行為,亦即知道法令規定,才可成立。行政犯與刑事犯不同,刑事犯不以違法之認識為必要,行政犯則有此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五三號判決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行政犯應認識到其行政不法行為,亦即知道法令規定,才可成立。行政犯與刑事犯不同,刑事犯不以違法之認識為必要,行政犯則有此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01號判決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係以檢察事務官利用相對人身份辦案、利用職權,將告訴人提出告訴之案件全部違法不起訴,不讓抗告人到庭指訴,此為行政犯法,抗告人非對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有所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7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指洗防法第5條共犯一體的行政犯為洗防法第3條共犯分體的自然犯,依特別訴訟程序優於普通訴訟程序原則,本件自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社會保險結果犯的結合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72號判決
77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行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吳行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2號判決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想要讓被收容人先出去處理一些事情,被收容人逃逸的這幾年,並沒有犯其他的罪,是屬於行政犯,他是被騙來臺灣,希望可以責付或是具保,讓他自行離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七六號判決
本罪又係行政犯,依立法目的,主要係在保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而與其他重大法益之治安之維持,關聯性甚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軍簡字第3號判決
09月28日修正時所增訂,係將修正前第93條「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之逃亡罪,析列為本條具有長期脫免職役意圖之逃亡罪,及第40條之短期缺職罪、短期缺職未逾6日之行政犯等三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行政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酒醉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判處有期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判決
(二)被告機關所引行政法院之前開裁判,其中雖列示行政犯之行政上處罰問題,但仍有可疑問者,例如,系爭事實中之「行為人」為誰?行為是否為「私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就業服務法係行政技術法規,違反者係屬行政犯,可非難性遠低於刑事犯,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149號判決
㈡縱原告使用中之發電機油槽內之柴油含硫量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原告亦無故意或過失之行政犯意:1.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