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闕源龍訴訟代理人張翊孝王伯逸被告劉浩宇(即被繼承人劉達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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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香瑾確實積欠呂光輝金主陳清得252萬元一直未清償,因此請託聲請人簡薇玲持江春池支票向第三人借款,扣除江春池支票部分金額返還陳清得,否則呂光輝豈會無故返還借款未兌現支票
訴訟代理人王叡齡律師被告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英雄被告陳水哖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惠珠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系爭郵局帳戶存入276.3萬元,以上,被告共計存入13,174,575元至原告陳順中帳戶,顯高於原告陳順中所稱被告於系爭郵局帳戶提領或匯出之金額,被告得向原告陳順中請求返還借款
㈦林大傑於111年3月8日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618萬元,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判決認定系爭契約有效成立,林大傑之借款債權618萬元已用以抵償系爭土地買賣價
再按因代他人繳納款項、清償借款,而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求償型之不當得利),旨在使代繳者得向被繳之人或借款人請求返還其免予繳納、返還借款之利益
,應予酌減乙節(本院卷第282頁),爰審酌本件原告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及簽發本票之方式向被告借款,已大幅降低被告承擔原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風險,而原告未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小字第1389號原告顏駿維被告謝君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虎司簡調字第179號聲請人王俊堉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中救字第18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第12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6號原告吳欽達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告江彩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洪瑞蓮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陳冠霖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原告林建邦原告與被告黃子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
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聲明:1.如上開變更後聲明所示。2.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8134號債權人吳益瑲債務人王韻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46號原告陳金章上列原告與被告覃麗麗、潘秋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3504號原告羅阿招被告張家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樓之3法定代理人吳統雄住同上送達代收人沈士琦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正和(歿)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