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0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50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被告林靜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50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被告林靜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游文華律師被上訴人劉宜靜訴訟代理人趙培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郭登富律師被上訴人張慶如訴訟代理人張立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蘇浚晏被告陳佑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辯論終結
理由一、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經判決確定,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該院司法事務官確定抗告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黃君瑜:原告就同一筆總額1,900萬元債權,早已於107年對被告黃君瑜、黃彥琳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61號(下稱湖簡361
本院刑事庭認被告所為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且原告於本件之前尚未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以其與林益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前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2007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故訴訟程序
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874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程序),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製作、分配期日為114年6月9日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於114年
而匯款原因多端,上訴人雖有前述匯款,但尚難僅以匯款之事實,即認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及以匯款返還借款之事實。
任品叡律師蕭意霖律師被上訴人建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建良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林宜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補字第1830號原告蔡佩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季緯間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61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王湞元被告黃澤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704號原告張明裕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林開俐被告段星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3026號原告黃國勛被告高琬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07號原告林玟伶被告陳麒元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680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秉謙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612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債務人楊立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64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水車間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