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78號民事判決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張恆誌被告曾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張恆誌被告曾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宇琦訴訟代理人王儷蓉凌素雯被告李欣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995號抗告人梁仁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麗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25
46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許楊金英(即被繼承人許國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徐雅琳訴訟代理人楊雅如被告陳修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自為有憑。
114年度北簡字第512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游豐維被告楊雪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海寶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黃明哲、陳湘琳擔任海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海寶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虎簡字第148號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王清泰訴訟代理人王秋玉被告林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官小琪被告尤瑛敏(即被繼承人尤藤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未依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前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187萬908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尚未清償,自應負返還借款之責
上訴人依民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262萬元,有無理由?
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鄧介榮黃國基被告余宸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日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登記,除第一順位抵押債權2600萬元外,就第二順位抵押債權940萬元債權部分,經雙方於99年5月5日約定應於100年12月31日無息返還借款
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林純如被告永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水勝被告吳金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力偉鈞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淳然有限公司693,000元,及被告林采珏應給付原告張雅淳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原告張庭華訴訟代理人邱樹裕律師被告張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要用你的名字,我不行」(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堪認上述訊息往來即係原告催告被告返還系爭B借款之意,則上述催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顯已逾一個月,被告即應負返還借款之責
爰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共計3,8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