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2、原告以系爭會議紀錄及系爭借據,主張被告陳文魁向原告借款未返還,而請求被告3人返還借款120萬元云云。
2、原告以系爭會議紀錄及系爭借據,主張被告陳文魁向原告借款未返還,而請求被告3人返還借款120萬元云云。
同段36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燕巢區瓊西段10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燕巢區瓊安段46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因假扣押所受無法周轉,致原告無法返還借款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7,829,400元,及自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日匯款1萬4,800元之單據(本院卷一第215-217頁)作為有給付原告股票獲利之證據,惟兩造間除了代操股票的資金外,被告有時亦會向原告借款,是上開金額究是股票獲利或返還借款亦不無疑問
黃宥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遊戲角色「SFNiNi」之身分,及另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han」之身分,先後為下列行為:㈠黃宥蓁明知並無返還借款之真意
),兩造並約定按月繳付本息,詎被上訴人僅繳納至112年8月8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尚欠本金138,670元及利息未清償,並經上訴人催告後仍拒不返還,上訴人自得請求其返還借款本息
院卷一第235至236頁)四、本院之判斷:甲、本訴部分原告主張龍牌公司積欠200萬元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未返還,壬○○及國財署北區分署為龍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返還借款之責等節
訴訟代理人柳馥琳律師柳聰賢律師被上訴人楊美專訴訟代理人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王妤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司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代理人江仲璵相對人張暟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代理人楊宗秦相對人許家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2號聲請人范稚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羅宏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36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7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72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松岳被告李羿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張譯心被告李宗祐訴訟代理人李其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告林易韋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81號上訴人即被告劉恩瑀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黃春菊被告許美珍黃瑞欣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宇琦被告蔣春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原告莊翔詒被告潘楊葦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2457號原告梁孫法被告張翼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