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敬圓訴訟代理人袁裕倫律師複代理人徐嘉駿律師被上訴人何俊利訴訟代理人陳宏毅律師複代理人曾郁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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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被告7月2日取得全部借款,7月7日即已開始返還借款,形式上雖萬寶祿國際公司以增資款轉投資萬寶祿生技公司作為增資款,然萬寶祿生技公司所謂將增資款作為向被告購買房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68號聲請人林明盛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4
二、本件係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桃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第25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楊詠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樓家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546號原告楊淞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姵婕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虎小字第196號原告韓博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郭泰承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炫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張啓媗被告黃冠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賴俊瑋被告溫世盟劉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原告周學忠被告郭婉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年度訴字第6127號上訴人即原告賈俊被上訴人即被告徐炳清邱思穎(原名邱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湖簡字第1201號原告張桂蘭指定送達處所:高雄○○○00○00○○被告博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孟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娟娟訴訟代理人王浩被告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錦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283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李昀儒被告宋政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係定有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遲延利息,是被告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來台從事看護工作,於印尼尚有家人須扶養,積蓄又遭被告借用未還,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裁判費,又本件返還借款之訴
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官小琪被告曾丞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張毓麟被告張庭慈徐桂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