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及駕駛執照查詢資料等證據資料,認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及駕駛執照查詢資料等證據資料,認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四、黃靖芳另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0年5月13日下午3時58分許,在桃園地檢署第六偵查庭檢察官就葉杰是否涉嫌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嫌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未拒絕
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三罪)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五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鍾棟棠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犯罪事實一、鍾伯杰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3月、3月、9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三、訊據被告王煜霖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與張育銘發生擦撞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主要係以證人黃久芸警偵訊之證詞
而訊據被告林時府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當時伊有看左側後照鏡,因為前方的小貨車本來就開得很慢,時速大約30公里左右,伊跟在後面,前方小貨車忽然右轉要進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③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末因④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李嘉辰㈠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㈡復於九十七年四月及十月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慧敏所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另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
理由一、被告陳錦銘所犯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間,因分屬過失、故意犯而各具不同犯意,且行為態樣殊異,自應分論併罰。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交訴字第
爰審酌被告前有侵占遺失物、詐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多次搶奪、竊盜及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不佳;時值壯年,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而如附表編號1、17、18所示之罪則分為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分屬侵害財產法益、社會法益、人格法益之罪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酒後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即逕自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經民眾指認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於101年1月29日凌晨0時33分許,經警檢測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0.64mg/l),始查知上情(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要旨:張武東前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